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提高山东大学管理学院体育运动竞技水平,规范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学生球队管理工作,依照学校、学院各项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贯彻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学生球队是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院级学生组织。
第三条此管理条例为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统一制定并实行。
第二章宗旨及目标
第四条球队宗旨:挑战自我,成就辉煌;公平竞争,友谊第一;服务学院,展现风采。
第五条球队目标:成为一支有组织、有纪律、有集体荣誉感的球队,赛场全力以赴,追求队员全面发展,繁荣学院体育文化,弘扬学院体育精神。
第三章组织
第六条为帮助球队服务学院,由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部长担任总领队一职,协助各球队队长加强球队规范化建设。
第七条管理学院设男子篮球队、女子篮球队、男子足球队、男子排球队、女子排球队、乒乓球队、羽毛球队共7支球队。
第八条管理学院各球队设“球队委员会”管理球队各项事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一年。如若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离职,球队委员会其他成员可以共同商议后决定替换的人选,并通过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向学院说明。
第九条球队委员会包括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教练一名(暂缺由队长兼任)。
第十条球队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
1.队长:负责球队全面领导工作,组织安排球队训练及比赛。
2.副队长:配合及协助球队队长做好球队各项工作,积极协调球队内部矛盾,队长不在时代行队长职责。
3.教练:负责球队训练业务,包括球队的总体发展战略及日常球队训练。
第十一条球队队员的权利与义务
1.球队队员均有权代表院队参加学校联赛及各项球队友谊赛。
2.球队队员均有权对球队提出合理化建议。
3.球队队员应自觉维护球队的名誉,遵守球队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完成球队的各项任务。
4.球队队员应积极认真参加日常训练比赛和有关活动。
5.参加和观看比赛的所有队员和非队员(包括拉拉队)必须听从领队对赛事程序的安排。
第四章选拔
第十二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遵守本章程且乐于参加院队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在院学生,均可经管理学院各球队自主选拔加入院队。
第十三条队员选拔条件及流程
1.热爱体育运动,崇尚积极奋斗、自强不息的体育精神,有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
2.专业水平过硬,具备优秀的运动技术、技能和竞技能力。
3.具备为国、为校、为院争光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推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带动广大师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发挥作用。
4.各球队公开安排纳新试训,凡符合选拔条件有意加入球队者均可参加,队长与副队长根据试训球员表现决定纳新结果,并告知管理学院体育部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队长选拔条件及流程
1.热爱体育事业,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有一定的体育理论和素养。
2.队内现任队员,有集体荣誉感和强烈的责任心。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有远见,有理想,具有为院队奉献的精神和品质。
4.各球队队长及副队长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一届队长及副队长,并告知管理学院体育部。
第五章纪律
第十五条球队队员应按时参加集体活动,避免缺席、迟到、早退。通告有比赛或训练活动而不能到场的队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事先向队长请假。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球队训练或比赛者,视情况而定处以警告、停训、停赛、开除出队等处罚。
第十六条球队队员须服从负责人指挥、安排和要求,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队长汇报,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训练、比赛中任何队员必须进行热身活动,尽量避免身体伤害。若有受伤,应立即停止比赛,球队应帮助受伤同学接受治疗。替补队员要有良好的心态和行动,积极热身,随时准备替换上场。
第十八条队员应正确处理个人情绪,不得将个人不良情绪带到比赛和训练场上。对于有殴打、谩骂、侮辱他人等品行不端行为者,队长及领队应视情况而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停训3场或以上至开除出队的处罚。
第十九条在比赛时,与比赛无关的人员不得参与比赛的战术和人员等安排,以保证全体队员可以全身心投入比赛。
第二十条所有队员必须团结一致,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队员间相互鼓励,严禁对其他队员进行讽刺或攻击,不搞个人英雄主义,提高整体作战实力。队员应以维护球队共同利益为准则,团结互助,做到品德与球艺共同进步。
第二十一条对于球队成员中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球队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声誉者,一律作开除出队处理。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球队训练补贴、参赛补贴等经费由学院依照相关政策办法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所有经费的使用均采用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预算外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月度、季度球队固定报销需由各球队队长统一填写相关报销材料并及时交予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负责人。如若本月度、季度无报销事项,球队队长应向体育部负责人及时说明。
第二十五条其它经费报销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报销前由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负责人审核相关材料并向学院提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与各球队负责人讨论并制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日后将通过再讨论的形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由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同各球队队长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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